宁夏回族自治区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三章 运营与改造第二十六条有效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的绿色改造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居住建筑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使用的公共建筑纳入政府改造计划的,改造费用由政府和建筑物所有权人共同负担。使用财政资金进行节能改造的项目,应当委托第三方进行建筑能效测评、建筑节能量核定。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8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