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自治区鼓励和扶持建筑科学技术、建筑设计研究,支持开发和采用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提高本区建筑设计和建筑物的建造能力和水平。在建筑活动、建筑科学研究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