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建筑工程应当按国家规定实行质量保修。工程质量保修期从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保修期内维修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损坏,维修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