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管理条例/第七章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第五十四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有权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投诉。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受理检举、控告、投诉制度,对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的投诉、控告、检举必须依法及时查处。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8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