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建筑工程招标发包,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招标机构;

(二)编制招标文件;

(三)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

(四)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并对招标文件答疑;

(五)开标并评审投标文件;

(六)确定中标单位。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五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