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经批准砍伐城市树木的,应当对树权所有者给予补偿,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因抢险救灾和处理事故等紧急情况需要砍伐树木的,可先行处理,事后应当及时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