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在城市的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应当持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市场监督管理的规定。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8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