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二章 执法规范第二十二条有效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妥善保管被扣押的车辆、船舶、工具等设施或者财物,不得使用或者损毁,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车船停放费、场所管理费、财物保管费等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被扣押的车辆、船舶、工具等设施或者财物依法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后,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立即退还。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