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二章 执法规范第二十三条有效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法定程序;(二)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三)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四)粗暴、野蛮等不文明执法;(五)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六)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七)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