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检查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越管辖范围实施行政检查;

(二)检查与执法活动无关的物品、场所;

(三)违反规定拦截正常行驶的车辆和船舶;

(四)影响被检查单位和个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五)其他违反规定的行政检查行为。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