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老城区保护条例/第四章 利用第二十八条有效对老城区内的传统民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私自拆改、架设电线;(二)在公共用地或房顶上搭建建(构)筑物;(三)在外观墙壁、梁柱、门窗上涂写、刻画、张贴、悬挂物品;(四)其他破坏传统民居的行为。老城区内传统民居所有权人利用传统民居进行经营活动的,应当向老城区保护机构备案。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2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