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老城区内的店铺招牌、门面装修、照明灯具等应当与老城区风貌、氛围相协调。

老城区保护区内门牌、街道名称、旅游标志、保护标志、店铺招牌等应当使用藏、汉两种文字。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