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老城区保护条例/第四章 利用第二十七条有效老城区内的店铺招牌、门面装修、照明灯具等应当与老城区风貌、氛围相协调。老城区保护区内门牌、街道名称、旅游标志、保护标志、店铺招牌等应当使用藏、汉两种文字。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2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