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老城区内不得有下列影响老城区市容环境卫生和人身安全的行为:

(一)随意丢弃垃圾;

(二)随地吐痰、便溺;

(三)乱倒、乱排污水;

(四)焚烧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五)设置宣传促销摊点,发放促销传单;

(六)使用高音喇叭及其他噪音扰民行为;

(七)损害市政公共设施及绿地、道路等;

(八)占道经营、堆物作业等;

(九)户外放养宠物或者畜禽;

(十)燃放、生产、经营、存储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

(十一)其他有损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