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在老城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经营的;

(二)利用各种形式追客、拉客、宰客的;

(三)所销售商品及服务未明码标价的。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