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老城区保护条例/第三章 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在老城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不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经营的;(二)利用各种形式追客、拉客、宰客的;(三)所销售商品及服务未明码标价的。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2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