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旅游和文化主管部门负责乡村旅游促进工作的统筹协调、政策落实和监督管理,加强对乡村旅游行业组织的支持和指导。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公安、消防救援、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林草、水务、文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乡村旅游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