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旅游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乡村旅游发展综合协调机制和激励机制,制定促进乡村旅游发展的政策措施,优化乡村旅游发展环境。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推动本行政区域内的乡村旅游发展工作,做好资源的保护利用、产业发展等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乡村旅游产业发展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