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旅游项目中特种设备的使用、检验、检测和安全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经营漂流、冰雪、滑索、滑道、潜水、洞穴、高空秋千、高山滑草、玻璃栈道(桥)等具有一定风险性的旅游项目,法律、法规已明确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明确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明确。

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