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乡村旅游促进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加强旅游安全工作,依法履行旅游安全监管职责。乡村旅游经营者应当依法落实旅游安全主体责任,建立旅游安全管理责任制,设立内部安全管理机构,制定旅游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配备专职安全员,配置必要的旅游安全设施和设备并定期检查、维修,为旅游者提供安全保障。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