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城市供水用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供水用水事业健康发展。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