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四章 供水与用水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取水;(二)擅自开启消火栓和消防控制阀门取水;(三)擅自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转供水;(四)采取改装、更换、绕过、干扰、破坏水表,拆卸水表表封、表锁、对磁卡水表非法充值等方式违法取水;(五)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