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五章 二次供水第三十四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对供水水压要求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二次供水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