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对供水水压要求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

二次供水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