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四章 供水与用水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用水单位和个人改变用水类别、扩大用水范围、变更户名、水表分户、移表或者停止用水的,应当向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办理变更手续。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