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用水单位和个人改变用水类别、扩大用水范围、变更户名、水表分户、移表或者停止用水的,应当向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办理变更手续。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