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四章 供水与用水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城市绿化、环境卫生等公共事业用水应当与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协商,在指定位置设置结算水表。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