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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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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四章 供水与用水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有效

城市绿化、环境卫生等公共事业用水应当与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协商,在指定位置设置结算水表。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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