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县(区)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水用水管理和监督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教育、经济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水行政、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消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供水用水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