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用水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的城市供水,包括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和二次供水。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