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城市公共供水水源保护工作。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在城市公共供水水源保护区边界设立标志和告示牌。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