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三章 水源保护第二十三条有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城市公共供水水源保护工作。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在城市公共供水水源保护区边界设立标志和告示牌。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