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三章 水源保护第二十二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公共供水和应急备用水源建设,实现区域统筹、多源互补。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