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二章 建设与维护第十九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协商采取措施,并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