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五条有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租赁经营、经营者资质和从业人员资格等监督检查制度,对监督检查情况定期予以公示。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7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