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五章 权益保障第四十四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都有权举报、投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举报、投诉受理和奖励制度。对举报、投诉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调查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的,可延长10日;依法应由其他部门调查处理的,应及时移送其他部门;对举报、投诉无证出租营运车辆并经查实的,应给予奖励。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被投诉后,应携带相关证件,必要时带相关车辆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受调查。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7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