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有权予以拒绝,并可向有关行政机关投诉:

(一)非法收取费用的;

(二)要求提供无偿服务的;

(三)非法扣缴、注销证照或强令停业的。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