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五章 权益保障第四十一条有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有权予以拒绝,并可向有关行政机关投诉:(一)非法收取费用的;(二)要求提供无偿服务的;(三)非法扣缴、注销证照或强令停业的。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7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