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五章 权益保障第四十条有效乘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权拒绝提供服务:(一)在禁止停车的路段招手示意租车的;(二)携带易燃、易爆、毒品等违禁物品及污损车辆物品乘车的;(三)不告知目的地的;(四)出城区或去偏远地区拒绝按规定登记的;(五)要求驾驶员作出违法行为的。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7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