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出租汽车客运经营企业应分别建立出租汽车管理档案,并妥善保管。档案内容的记载应当及时、完整和准确,不得随意更改。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