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禁止本条例执法主体部门、相关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在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范围内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禁止倒卖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件和相关手续。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