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变更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事项的,应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兼并、合并、分户应按规定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手续。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