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二章 经营资质管理第十七条有效变更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事项的,应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兼并、合并、分户应按规定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手续。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7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