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二章 经营资质管理第十四条有效从事出租汽车客运驾驶的,应经出租汽车客运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和服务监督卡。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7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