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四条有效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水行政监督检查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水行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