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水行政监督检查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水行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Local Regulations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