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领导,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将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水资源节约、保护等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