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水资源,应当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协调好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