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审批、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等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