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已经覆盖、水质水量能够满足需求的区域内,禁止取用地下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尚未覆盖的区域,应当创造条件延伸公共供水管网,逐步停止取用地下水,并封停取水设施设备。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