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后,申请取水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试运行情况等相关材料;经验收合格的,由取水审批机关核发取水许可证。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