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三章 水资源保护和节约第二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根据批准的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该水域的纳污能力,提出该水域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限制排污总量作为水污染防治和污染减排工作的重要依据。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