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企业对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职工、职工代表和工会工作人员进行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并将结果告知同级总工会。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