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第三章 厂务公开第二十三条有效企业工会组织职工和职工代表对企业公开的事项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反馈厂务公开主要责任人。厂务公开主要责任人对企业工会的意见和建议,应当在三十日内给予答复或者说明,对需要整改的事项应当采取措施及时整改,并接受职工监督。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6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