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企业工会组织职工和职工代表对企业公开的事项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反馈厂务公开主要责任人。

厂务公开主要责任人对企业工会的意见和建议,应当在三十日内给予答复或者说明,对需要整改的事项应当采取措施及时整改,并接受职工监督。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6,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