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第三章 厂务公开第二十一条有效厂务公开可以采取下列形式:(一)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二)设立固定的厂务公开栏公布;(三)通过企业情况发布会、企业内部媒体公布;(四)便于职工知晓的其他形式。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6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