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厂务公开制度,向职工公开下列事项,接受职工的民主监督:
(一)除商业秘密外的企业发展规划和生产经营状况;
(二)有关职工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情况;
(三)企业章程和制度;
(四)签订、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情况;
(五)职工奖惩情况;
(六)经企业与工会协商确定的其他事项。
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还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公开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应当公开的事项。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