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除行使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职权外,还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企业生产经营发展规划、技术引进、基本建设等重大事项,企业改制、重组、破产、裁员实施方案以及财务预决算等情况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工资调整、奖金分配、生活福利和改制、重组、破产企业的职工安置等方案;
(三)评议、监督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提出奖惩和任免建议。
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除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外,有权制定、修改企业章程,选举、罢免、聘用、解聘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决定企业职工福利的重大事项。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6日